郑州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8月01日 16:44  点击:[]

郑州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我校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在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运行状况。

第四条我校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各项制度,恪守职责,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可靠保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调配,对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财务处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任职资格,每年应参加业务培训,离开现岗位应在主管会计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教学优先”的原则,以保证正常运转为前提,以教学为中心,以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科学编制财务预算。

第九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预算建议草案,结合学校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编制学校经费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审定,形成正式经费预算。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加预算,必须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领导签署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部门,财务处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结余金额可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收费业务实施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项收费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的标准统一收取,统一入账,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准私定收费项目,严禁设立“小金库”,自收自支。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财务处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统一开具。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处必须遵守、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办学原则,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学校支出按内容分为:工资、福利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税费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支出按用途分为:教育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后期保障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经费预算的开支,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凡无预算的各种开支,不论金额大小,财务处有权拒付。报销时财务处要审核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筹资金的,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引入资金,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等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将合同交财务处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中标合同交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学校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一)现金、银行管理。

建立货币管理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岗位相互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

建立资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制度,保证资金账户明晰,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1.收入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

2.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3.要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超库现金应及时送交银行。

4.财务处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过学校批准,严禁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和转让。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要及时核对应收及暂付款,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加大力度积极催收,避免应收款的流失。对时间较长的暂付款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六大类。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工作。

(三)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交资产科审核,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校内各部门之间财产的转移必须办理交接调换手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或有偿调出收入等,一律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各部门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部门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借入款、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条学生缓缴学费须填写缓缴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字,经学生处签字同意方可缓缴。各二级学院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催收,特困生学杂费减免,须报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策时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务报告包括年终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纪律、财经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财经制度、玩忽职守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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